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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全文二十八條條文,建請本院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一案


  考試院於本(八)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全文二十八條條文,建請以命令訂定
施行日期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將配合以
命令明定之,並配合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同日生效。另修正後
之俸給法第八條規定:「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
授者,仍敘原俸級。」關於任職日期在俸給法修正公布前,經銓敘部銓敘審
定「先予試用」,於俸給法修正公布後始完成試用程序之人員,考試院以業
具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爰同意是類人員於試用期滿成績及格時,適用原俸
給法之規定,仍准晉敘俸級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