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八)日院會審議司法院函請就「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表示意見一案。 考試院表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一三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修正意見函復司法院在案。嗣經司法院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內完成立法程序。司法院本次修正除原修正草案之內容外,並配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結論再作修正。主要修正重點係配合最高法院將歸併至司法院,作相關之修正;基於司法一元化之考量,將現行高等行政法院組織移列於「法院組織法」;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之組織等。 考試院並說明該院將請司法院參考意見包括:司法院前於八十八年函請考試院表示意見,未依考試院意見修正部分,仍擬請司法院參照前開意見修正;「法官法」草案已明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於檢察官準用之,是以有關法官、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仍列官等職等部分,擬建請司法院併同配合研議修正;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之職務列等,應否於「法院組織法」明列,擬請司法院作通盤考量;部分主管職務擬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另第六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或調派各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有關「或調派各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一節文字,建請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