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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司法院函請本院就「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及「司法院組織法施行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表示意見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審議司法院函請就「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及「司法院組織法施行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表示意見一案。
  考試院表示,司法院因依八十八年七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
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結論,將現行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爰配合將「
司法院組織法」作相關之修正,並增列庭長、法官、通議、法警長、法警、
執達員、錄事、庭務員、法官助理等。另為考量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
後,人員、案件及資產負債之承接等程序問題,爰訂定「司法院組織法施行
法」,以資因應。考試院提出修正意見如次:
一、司法院前邀請相關機關研議之「法官法」草案,已明定法官不列官等、
  職等,且該草案預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司法院組織法」修正
  草案及「司法院組織法施行法」草案相關條文法官仍列官等職等並均自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部分,建請併同配合研議修正。惟司法院如決定
  現階段法官仍擬列有官等職等,其官等職等則參照現行最高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列等予以核議。
二、部分條文有「高等行政法院或(及)其分院法官」之規定,查「行政法
  院組織法」第六條並無增設高等行政法院分院,未讅配合現行最高法院
  等三個終審機關即將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歸併至司法院,屆時是否擬於
  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分院,建請司法院予以釐清。
三、第四十二條有關各廳、處得於「科」下設「股」,置股長,由一等書記
  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部分,以現行五院之組織架構,係於廳(處)下設
  科,並未有股之設置;復依條文說明,司法院擬於科下設股,主要係為
  人員安置,似非屬業務需求,爰建請予以刪除。
四、又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有關各審判庭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並調派其他
  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乙節,建請司法院檢討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