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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暨其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決定,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
員考試規則」暨其應考資格表。
  有關本案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本規則之法源依據。
 (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
    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
    管理員、法警類科得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三)有關口試方式已規定於應試科目表內,爰刪除相關文字規定。
 (四)修正應考人繳送體格檢查表之時間為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
    日內。
 (五)參酌其他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下限規定,將該類科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下限由五十三分降低為五十分。
 (六)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明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
    並增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必要時得經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
    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之規定。
 (七)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本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
    限為六年。
二、應考資格表部分: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以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資
  格應高一等級考試者,須及格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