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決定,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暨其應考資格表。 有關本案修正之重點如下: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本規則之法源依據。 (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 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 管理員、法警類科得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三)有關口試方式已規定於應試科目表內,爰刪除相關文字規定。 (四)修正應考人繳送體格檢查表之時間為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 日內。 (五)參酌其他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下限規定,將該類科專業科目平均 成績下限由五十三分降低為五十分。 (六)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明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 並增列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必要時得經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 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之規定。 (七)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本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 限為六年。二、應考資格表部分: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以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資 格應高一等級考試者,須及格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