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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考績表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於本(十八)日院會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附
表——公務人員考績表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
四條條文之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本(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之「兩性工作平
等法」及本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有關公
務人員得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係分別併入事假及病假日數計算等相關給
假規定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公務人員因請是項假別而影響其考績評列結果,
以適度保障公務人員請假之權益,爰增列有關考績得考列甲等一般條件及不
得考列甲等條件中,對於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將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日數予以扣除之規定,並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考績表,
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