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八)日院會審議「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及其法源依據增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二草案條文一案。 考試院表示,為解決科技、學術研究、社會教育、文化及訓練機關人員進用及管理之困難,前曾擬具「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及其法源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時空環境已有所變遷,相關法律亦有變更,例如「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公布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等,考試院爰重擬「聘任人員人事條例」,分「總則」、「聘任」、「薪給」、「考核」、「退休、資遣、撫卹、保險」、「附則」等六章,計三十七條條文,內容重點包括:本條例之適用範圍包括學術研究、科技、社會教育、文化及訓練機關;聘任職務之等別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技術員等;各聘任職務之等別應具之資格;聘任人員應訂定聘約及其應包括之事項;聘任人員之任期;新進聘任人員之甄選,由考選部設立甄選委員會,必要時得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委託相關主管機關辦理;聘任人員應予解聘之情事與程序;聘任人員薪給之種類及薪級核敘規定;年終考核之要件、依據、平時考核項目、年終考核之等第及其獎懲;聘任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保險事宜等,考試院將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