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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暨其附表(應試科目表、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一)日院會決定,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暨其附表(應試科目表、體格檢查標準表)。
有關本案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本規則之法源依
      據。
(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考試各組得分
      定男女錄取名額。
(三)取消體能測驗,藉以縮短考試試務流程。
(四)修正應考人繳送體格檢查表之時間為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
      四」日內。
(五)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明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
      定;並明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必要時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
      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應予退訓,並函送保
      訓會核備。
(六)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考試及格人員
      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       職。
二、應試科目表部分:
 配合本考試規則刪除第二試體能測驗之規定,現行試程由三試修正
    為二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三、體格檢查標準表(特殊規定)部分:
  經參採用人機關意見,修正本考試體格檢查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