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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施行以來,隨著基金業務之發展與相關法律之修正,為釐清基金之屬性,以
提昇基金經營績效並增進參加基金人員之福利,基金業務主管機關公務人員
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爰邀集專家、學者及各機關代表,就基金法制面與
實務面經多次研商修正後,報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其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本條例為特別法;(二)界定本基金為信託財產,並明定參加
本基金人員與基金管理會信託關係之成立與消滅時點;(三)增定基金之來
源包括因基金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收益或其他財產權,另將依法或
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本基金之不足款項,併同納入本基金之來
源;(四)增定依法應按月共同撥繳之款項,服務機關(構)、學校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彙繳,並增定未依規定期限彙繳款項者,得函請該機關(構)、
學校限期檢討督促改善或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之規定;(五)增定對逾期繳納
款項之機關(構)、學校應俟其繳納後,始與辦理各項給與,及對於個人逾
期繳付款項或追溯加入本基金者,其未繳費之年資,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
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之規定;(六)增定
參加本基金人員購買年資之申請補繳、計費標準、申請期限等事項;(七)
增定停職、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人員暫予停止繳付款項及復職後補繳款項
及遲延利息之規定;(八)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還該事
業之賸餘款項納入本基金之用途;(九)增定上櫃公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為本基金之運用項目;
(十)增定本基金運用如有超額盈餘時應提列基金收益平衡準備,並增定本
基金運用所得低於規定收益時,先以基金收益平衡準備補足,如仍不足,由
國庫補足其差額;(十一)本基金係採分戶設帳,增訂各帳戶間不得流用之
規定,另規定基金不足支付時,對於基金管理會調整費率建議之處理程序;
(十二)明定本基金財務精算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十
三)明定基金管理會應依精算結果,按身分別擬訂繳費費率調整建議;(十
四)明定退撫給與仍維持原免稅之規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