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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司法院函送「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於本(四)日院會審議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分別議復司法院函送「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司法院依全
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司法院將於民國九十三年成為審判機關,屆時最高法
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歸併至司法院,為因應司法院審判
機關化,「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將最高法院之規定刪除,並納入「行政
法院組織法」中有關高等行政法院組織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條例,計修正
三十四條及新增五條條文。其中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七
條等條文,建請司法院酌作文字修正、第四十一條之一不宜增訂外,餘同意
司法院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將司法官修正為法官、檢察官;明定法官
年資之計算應合計其擔任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增列助理教授亦得轉任法官、檢察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