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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草案及廢止「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一案報告


  考試院今(四)日院會審議通過訂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
準則」及廢止「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
法」一案。
  考試院表示,依本(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第三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之
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
、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第四項)前項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規定,考試院應會同行政
院訂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作為相關機關訂定編制表,
及銓敘部審查官制、官規之依據。考試院為使以行政命令定其組織之各機關
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有關職稱及選用、官等職等之配置等事項,有明確
標準可資依循,並符合法制,爰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並衡酌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實務,訂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
配置準則」,以統一規範各機關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比例訂定之事項。
另「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原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部以「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後業已分別刪除其法源規定,爰配今廢止該二辦法。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計十二條條文,重點包括:各
機關編制表之格式及組織法規中應規範編制表訂列之依據;機關選用職稱之
原則及例外情形;各機關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之辦理依據;編制表內跨列官
等之職稱,其員額計算方式;各機關委任、薦任官等員額之職等配置原則及
部分組織規模較小之機關,其職稱設置之例外情形;兼職之限制;各機關需
留用人員時,應於編制表明定留用職稱;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各機關修正其
組織編制之期限,及有特殊原因者得報請延長修編期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