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函陳「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及本條例廢止案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廢止案乙案。
  考試院表示: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二十二條(按:五十一年九月一日條次變更為第二十條)規定:「在非常時
期內,因特殊需要,得對於一部份公務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據此
,於四十四年六月九日制定公布「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計十一條。惟
本(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業已刪除本條例法源
依據,復以金馬地區已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實施戰地政務,該地區公
務人員之任用已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目前已無適用本條例任用之
公務人員,考試院將函請立法院廢止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