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七)日通過「監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因應本規則之法源依據提升為典試法第二十一條,並配合試場規則之修正,加強對監場人員執行職務之要求,以維持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本次修正重點分別為:一、增訂巡場紀錄表之格式,以記錄監場人員執行監場任務之表現。二、修正應考人違規處理表應俟閱卷完畢後再粘貼被扣考或扣分之試卷上, 以免失去試卷彌封意義。三、修正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各獎懲情事,並列舉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