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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草案報告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草案將於近日內由考試院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本(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簡任官等晉升資格之取得,除經簡任升官等
考試及格者外,具一定資格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亦可取得升任簡
任第十職等之任用資格;同條第七項並規定,第二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
考試院定之。該院所屬保訓會為執行有關訓練工作,爰擬訂「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草案並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修正後,報經考試院
會議審議通過。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明定本訓練採密集方式辦理、訓期
為四週、課程內涵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二
)明定參加本訓練人員之資格條件為: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敘本俸最高級
者,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有1經高考或相
當高考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和經薦任升官等考試、或
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2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三)明定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之人員
名冊;各機關、學校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受訓人員受訓資格並排定受訓序
列,倘發生資格不符時應依法懲處相關人員;(四)明定申請延訓之規定及
廢止受訓人員當年度受訓資格及應予停止訓練之事由;(五)明定本訓練成
績計算之項目、配分、訓練成績及格標準及得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其申請
調訓程序;(六)明定訓練成績不及格等人員,得於次年度後自費受訓並不
得以公假方式辦理,其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經
廢止其受訓資格者,限制其須經一定年限後,始得再參加本訓練;(七)明
定受訓資格不符者之退訓或撤銷及格資格暨其免訓規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