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討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明定司法院所屬機關裁併或業務緊縮而裁減人員時,所辦理之退休或資遣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俸給慰助金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司法院為配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司法院所屬三所終審機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歸併該院,屆時因逐步縮減各審判庭庭數,而須縮編人力,爰參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規定,擬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明定該院因所屬機關裁併或業務緊縮而裁減人員時,所辦理之退休或資遣,除屆齡退休外,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之俸給慰助金。 考試院院會經審酌,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退休、資遣者,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並無額外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又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任用之司法人員,均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自願退休之規定,其中司法官並得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支領退養金。是以,司法人員於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時,與其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相同,並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規定之適用;另經審酌有關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辦理退離之加發規定,業經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予以法制化,基於公務人員整體退休制度之衡平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不宜增訂,建請司法院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