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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司法院函送「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明定司法院所屬機關裁併或業務緊縮而裁減人員時,所辦理之退休或資遣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俸給慰助金一案

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討論「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擬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明定司法院所屬機關裁併或業務緊縮而裁減人員
時,所辦理之退休或資遣得一次加發十二個月俸給慰助金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司法院為配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司法院所
屬三所終審機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歸併該院,屆時因逐步縮減各審判庭庭數,而須縮編人
力,爰參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規定,擬於「司
法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明定該院因所屬機關裁併或業務緊
縮而裁減人員時,所辦理之退休或資遣,除屆齡退休外,得一次加發十二個
月之俸給慰助金。
  考試院院會經審酌,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
理退休、資遣者,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並無額外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又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任用
之司法人員,均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自願退休之規定,其中司法官並
得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支領退養金。是以,司法人員於依現行「公
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時,與其他適
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相同,並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規定之適
用;另經審酌有關公務人員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辦理退離之加發規定,業經納
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予以法制化,基於公務人員整體退休制度
之衡平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不宜增訂,建請司法院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