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本(十三)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有關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護理師兼任保健組組長職務,擬同意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應適用之職務」一案。 考試院表示,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定,政府機關由醫事人員兼任之主管職務,係列為「應適用之職務」;至社會福利機構醫護單位之專任主管職務,列為「得適用之職務」。本案臺北縣立仁愛之家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健組職掌事項為疾病護理與預防等事項,臺北縣政府爰於辦理機關修編時,明訂該保健組組長由護理師兼任。茲銓敘部依上開規定,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同意該職務列為「應適用」醫事條例之職務,追溯自該機關組織法規修正生效日生效,並俟下次修正一覽表時,再予配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