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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有關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護理師兼任保健組組長職務,擬同意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應適用之職務」一案


  考試院於本(十三)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有關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護理
師兼任保健組組長職務,擬同意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職務一覽表之「應適用之職務」一案。
  考試院表示,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及「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規定,政府機關
由醫事人員兼任之主管職務,係列為「應適用之職務」;至社會福利機構醫
護單位之專任主管職務,列為「得適用之職務」。本案臺北縣立仁愛之家組
織規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健組職掌事項為疾病護理與預防等事項,臺北
縣政府爰於辦理機關修編時,明訂該保健組組長由護理師兼任。茲銓敘部依
上開規定,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同意該職務列為「應適用」醫事條例之職
務,追溯自該機關組織法規修正生效日生效,並俟下次修正一覽表時,再予
配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