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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內政部會銜函陳「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內政部消防署」修正草案,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三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草案一案


  考試院於本(十三)日院會審議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內政部
會銜函陳「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
等階表之十內政部消防署」修正草案,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
、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三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
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及「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
組織通則」業奉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令修正、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
核定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消防署等階表、訂定「警察
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三內
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並廢止臺灣省政府消防處等階表及臺灣省港務
消防隊等階表,均溯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其中修正消防署等階表「
組長」、「主任」之警察官職務等階為「警監三階」、增列「隊長」、「副
隊長」之警察官職務等階分別為「警監三階」、「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
訂定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等階表「隊長」、「副隊長」之警察官職務等階分別
為「警正一階」、「警正二階至一階」;「課員」暫列為「警佐一階至警正
三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