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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審議通過「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草案。
  考試院表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人員之調任,除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條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及附則、「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
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定要
點」,亦均有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各該調任規定因散見於相關法規,實務
作業上迭生困擾或爭議,亟待整合。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四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爰據以研訂「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將相關規定予以納入統籌規範,計十一條條文,
重點包括: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及「調任」之涵義;現職公務人員得予調
任之職系;現職公務人員得以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資歷,認為具有
擬調任之簡任、薦任或委任職務職系專長之情形;現職公務人員,經依其他
法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取得之專長,得認為具有該訓練職系專長之情形;特
考特用之調任限制;依本辦法部分條文規定調任人員,於調任後須任職滿一
定期間始得認為具有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職系專長之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