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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草案報告一案


  考試院今(六)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草案,
其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
發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草案,則將於近日內由考試院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第二十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另同
法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該院所屬保訓
會為執行有關訓練工作,爰分別擬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
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草案函請相關機關提供修正意見及集會研
商修正後,報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兩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草案部分:
  明定本法適用及準用之對象;明定訓練、進修及各類訓練與各類進修之
  定義;明定利用上班時間進修人數及公假時數限制;明定出國進修人員
  語文能力條件必須符合規定之條件;明定機關應組織進修甄審委員會及
  其組成與開會方式;明定進修費用補助範圍及申請補助時間;明定全時
  進修並接受補助之公務人員應提出進修報告及其報告書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及明定選送進修計畫之內容等事項。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草案部分:
  明定適用對象為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
  任人員、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明定訓練方式採開辦專班、舉辦講演座談研習及網站或媒
  體學習等方式;明定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每小應至少參加訓練一次
  ;明定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不得違反行政中立
  精神;明定保訓會及培訓所應建立本訓練網站,以供諮詢學習;明定公
  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
  責任人員、政務人員、民選地方首長、各機關(構)學校約聘(僱)人
  員及工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