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議復司法院函請本院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表示意見一案

考試院於本(三十一)日院會討論銓敘部函陳司法院函請就「司法人員
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一案。
  考試院表示,司法院為確實考核法官之職務績效,建議於「司法人員人
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規定法官考績委員會由各該法院院長、
庭長、法官組成,掌理法官考績之初核,該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法官考核項
目、等第比例、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考試院經審查會審酌,原則同意司法院所提建議,惟考量法官考績之「等第
比例」及其他重要權益事項,應屬法律保留事項,建議仍於「司法人員人事
條例」中明定;至有關法官考績委員會之「組織規程」、「考核辦法」、「
考核項目」及其細目等,則同意於該條例中授權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