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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銓敘部函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三十)日院會審議通過「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
  考試院表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
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同法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另「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原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對於機要人員進用之員額、職務範圍
等,原即有所規範。因政治社會環境不斷變遷,人民教育水準提昇,為完善
機要人員進用相關規定,業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其中
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
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爰據以訂定本辦法,除將「公務
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原有相關規定移列修正納入外,並增訂機要人員進用
之條件等規定,計九條條文,重點包括: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
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簡任、薦任、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之條件,本辦
法施行前後現職機要人員相關過渡處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