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三)日院會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前經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完成三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銓敘部爰重新檢討研議,除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涉及政務人員重要權利事項於草案內增訂外,另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實際情勢之變更,重行擬具草案條文,共計二十七條,其重點如次:1適用範圍與「政務人員法」草案一致。2政務人員退職、撫卹金之基數內涵為月俸及政務加給,任職一年給與一個 基數。3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曾任軍、公、教人員等年資,於轉任時, 依原適用法令核給退休金。未符退休條件者,依資遣標準核給一次給與, 或依意願保留年資。4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本條例施行後年資,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本 條例施行前年資,依原適用條例辦理。5本條例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