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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三)日院會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前經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完
成三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銓敘部爰重新檢討研議,
除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涉及政務人員重要權利事項於草案內增訂外
,另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實際情勢之變更,重行擬具草案條文,共計二十
七條,其重點如次:
1適用範圍與「政務人員法」草案一致。
2政務人員退職、撫卹金之基數內涵為月俸及政務加給,任職一年給與一個
 基數。
3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曾任軍、公、教人員等年資,於轉任時,
 依原適用法令核給退休金。未符退休條件者,依資遣標準核給一次給與,
 或依意願保留年資。
4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本條例施行後年資,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本
 條例施行前年資,依原適用條例辦理。
5本條例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