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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含總說明),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於本(二十三)日院會審議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草案(含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表示,行政院前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擬具「交通事業
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經九十年十二月
六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六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會銜該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議決通過
,行政院乃重行提案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其修正要點包括: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
  升佐級資位職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佐級、士級經訓練合格晉升
  員級、佐級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
  辦法」第八條,有關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
  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資格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提昇至法律
  位階。
  考試院並表示,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五條第四項為
:「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
員晉升高員級資位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