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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總說明,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三)日院會審議關於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總說明,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前經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五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行政院及考試院於九十年十月
十七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完成立法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屆不予繼續審議。行政院爰配
合「行政程序法」修正之條文重行檢討,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
正重點包括學位之界定、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界定、各級學校教師年資計
算方式、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與教師職務等級比照及
資格審定、教師不再應聘及辭職事項之規範、補習學校及特殊性質學校校長
、教師遴用資格及程序准用同級同類學校校長教師、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軍訓
教官之遴用、各級海事學校研究或實習用船之海事人員遴選任用、專科以上
學校初任教師之送審、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聘期等,均由施行細則提昇
至法律位階。案經考試院院會決議通過,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