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選部函陳「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三)日通過訂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規則」。併決議通過准予比敘條例修正施行後,至本轉任考試第一次考
試舉辦前,辦退之上校以上軍官,具該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訂之考
績條件、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參加第
一次考試。
  過去上校以上軍官,係先以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再以檢覈取得任用
資格,此一方式為軍中高階人力再運用之重要管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
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修正公布後,廢除外職停役,上校以上軍
官轉任公務人員,須以考試定其資格,為使軍中高階優質人力再運用之制度
能接續,爰參酌相關考試法規定及用人機關性質,擬具本案。有關該考試規
則之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考試按軍職官等官階分為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
   轉任考試,其應考資格條件包括軍職官等官階、服役年限、考績、相
   關工作經驗等,並明定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出具機關。
(二)明定本考試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及考試及格人員之任
   用方式及轉調限制。
(三)明定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設置考試類科、各等級考試之方式、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項目及其配分、成績計算方式與報名應繳費件
   。
(四)明定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及錄取限制;錄
   取人員由本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另考量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修正施行後,因制度轉變及轉任
考試規則尚未訂定發布,致此一期間屆退之上校以上軍官,無法外職停役轉
任公務人員,亦無機會參加本轉任考試,係因制度轉變產生空窗期,致原得
以申請外職停役者,無法申請外職停役,而轉任考試又未予開辦喪失應考的
機會,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應有補救措施。爰由院會作成政策性決定,准予
比敘條例修正施行後,至本轉任考試第一次考試舉辦前,辦退之國軍上校以
上軍官,具該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訂之考績條件、報考類科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參加第一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