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三)日通過訂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併決議通過准予比敘條例修正施行後,至本轉任考試第一次考試舉辦前,辦退之上校以上軍官,具該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訂之考績條件、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參加第一次考試。 過去上校以上軍官,係先以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再以檢覈取得任用資格,此一方式為軍中高階人力再運用之重要管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修正公布後,廢除外職停役,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須以考試定其資格,為使軍中高階優質人力再運用之制度能接續,爰參酌相關考試法規定及用人機關性質,擬具本案。有關該考試規則之訂定重點如下:(一)明定本考試按軍職官等官階分為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 轉任考試,其應考資格條件包括軍職官等官階、服役年限、考績、相 關工作經驗等,並明定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出具機關。(二)明定本考試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及考試及格人員之任 用方式及轉調限制。(三)明定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設置考試類科、各等級考試之方式、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項目及其配分、成績計算方式與報名應繳費件 。(四)明定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及錄取限制;錄 取人員由本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另考量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修正施行後,因制度轉變及轉任考試規則尚未訂定發布,致此一期間屆退之上校以上軍官,無法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亦無機會參加本轉任考試,係因制度轉變產生空窗期,致原得以申請外職停役者,無法申請外職停役,而轉任考試又未予開辦喪失應考的機會,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應有補救措施。爰由院會作成政策性決定,准予比敘條例修正施行後,至本轉任考試第一次考試舉辦前,辦退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具該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訂之考績條件、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參加第一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