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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典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案報告


  為配合政府再造,因應社會專業分工需要,及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以利典試法之修正施行,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三)日通過修正「典試法施行
細則」案。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定由考選部或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考試,其命題、閱卷、審查、
   口試或實地考試委員之聘用程序、資格、職責、迴避及嚴守秘密等事
   項,俾資依循。
(二)增訂分組召集人得自行或請其他典(主)試委員主持試題命擬、試題
   疑義處理、試卷評閱、審查著作或發明、或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之分
   組會議,並明定必要時典試委員長應住宿闈場內。
(三)增訂主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之處理方式,以利主試委員會之
   運作。
(四)明定各種考試之定義、閱卷方式之決定程序及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榜
   示排名順序。
(五)刪除已提升至本法規範之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