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再造,因應社會專業分工需要,及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以利典試法之修正施行,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三)日通過修正「典試法施行細則」案。本次修正重點如次:(一)明定由考選部或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考試,其命題、閱卷、審查、 口試或實地考試委員之聘用程序、資格、職責、迴避及嚴守秘密等事 項,俾資依循。(二)增訂分組召集人得自行或請其他典(主)試委員主持試題命擬、試題 疑義處理、試卷評閱、審查著作或發明、或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之分 組會議,並明定必要時典試委員長應住宿闈場內。(三)增訂主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之處理方式,以利主試委員會之 運作。(四)明定各種考試之定義、閱卷方式之決定程序及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榜 示排名順序。(五)刪除已提升至本法規範之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