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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研議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期問修正為「六年」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適用之研識意見一案報告


  考試院於本(二十三)日院會審議銓敘部研議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
對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限制轉調期間修正為「六年」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未即配合修正前適之研議意見一案。
  考試院表示,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等級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
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其他機關。嗣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修正為,除該法另有規定者外,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
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惟依本(九十一)年一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
項之規定,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其調任以
申請舉辦該特種考試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至該法修正公布前
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資格與調任,依各該考試法令對其任用之特
別限制行之。銓敘部以上開考試法及任用法修正後,對於特考特用限制轉調
規定不一,未來於適用上不無疑義,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未配
合考試法修正前,優先適用考試法之規定。經考試院院會討論決議: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有關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
   未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前,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人員之任用及調任,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規定辦理。
(二)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辦理之特種考試及
   格人員,其任用及調任,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規
   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
   永久限制轉調人員,除本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外,於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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