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六)日院會審議關於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前經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本院第九屆第二五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行政院及考試院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完成立法,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屆不予繼續審議,行政院爰就落實經發會有關放寬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職及留職停薪借調規定結論之條文內容重行檢討,擬具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案經考試院院會決議通過,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