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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九)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之「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
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表示,原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經正額錄取者,僅
有現役軍人准予保留錄取資格,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對於該項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
事由、年限及申請補訓等事項已作不同規定,保訓會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七條有關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並酌予修正第十七條
條文之文字。本案研修過程,保訓會曾邀集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法務部及司法院人事處等機關共同研商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由包括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
、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並修正其認定之時點;(二)
為維護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發生後始知悉者之權益,明定其申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三)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申請補訓之規
定;(四)對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者,應予遇缺補訓或重新訓練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