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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於本(二)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長及
省議員之相關規定,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重點為:(一)刪除監察院應定期將省議員財產申報
資料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二)刪除省長及省議員應選擇辦理財產動態申
報或財產信託之規定;(三)刪除省議員應公布助理等經費來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