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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於本(二)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行政院函送「警察人員管理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提九十年
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五八次會議審議同意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
審議,惟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
屆滿前議決通過,爰須重行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案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省政府權責規定;因考量時效性,為加速修法
期程,爰先行檢討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
條等五條次,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省政府遴用及管理警察人員之權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