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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
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查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
項修正為「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五年內應辦理五次」,爰配
合將原考試規則第三條「本考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三年內至少
辦理三次」之規定,修正為五年內至少辦理五次;同時將第十四條施行期間
延續至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