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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審議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
一案。
  考試院表示,「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
額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於立法院第四屆未完成
立法程序,需再重新函請該院審議。茲行政院為因應政府改造需要,經提本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由 總統主持之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
,行政院提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該院院會通過,送請考試院同意函送立法院審
議。「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分為五章,計二十八條,明定機關組
織以法律或命令訂定之範圍、機關內部單位名稱、層級、輔助單位設立之考
量因素、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一級機關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
關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計十三條,明定員額之分類、各類員
額最高人數、員額訂定之權責及程序員額設置與分配應考量因政策性與業務
性因素、員額統籌調配之原則、員額裁減、調整或移撥之時機、機關申請替
代役應與本法員額管理規定配合、員額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等。
  「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係銓敘部為因應政府改造,並配
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促成人事精簡,統籌規劃組織調整後之員工權益保障而
研擬,經提本年四月二十一日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同意在案,依
行政院組織調整預定作業期程,應於本年四月底前併「行政院組織法」修正
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本方案規定,將放寬特考特用限制,移撥新職應與
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並放寬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經核定於政府改造
組織調整基準日之前一年自願退休、資遣之公務人員,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
之俸給總額,其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每延後一個月減發十二分之七個月
之俸給總額,遞減至一年期滿,不再發給。考試院表示,本方案為適度保障
公務人員之權益,並鼓勵員工自願退離,部分措施突破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
,未來將循修法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統一制定特別法之方式處理,將相關
權益保障措施納入規範。必要時,則於該特別法中明定授權條款,授權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員工權益處理辦法,將有關保障內容納入該辦法規定之
,俾相關權益保障措施執行有所依循,銓敘部已就相關重要配合措施釐訂其
作業時程表,將由各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執行。
  考試院表示,為配合玫府改造,將儘速函復行政院同意將「中央政府機
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並將「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送由行政院併「行政院組織法
」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