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審議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於立法院第四屆未完成立法程序,需再重新函請該院審議。茲行政院為因應政府改造需要,經提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由 總統主持之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行政院提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該院院會通過,送請考試院同意函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分為五章,計二十八條,明定機關組織以法律或命令訂定之範圍、機關內部單位名稱、層級、輔助單位設立之考量因素、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一級機關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計十三條,明定員額之分類、各類員額最高人數、員額訂定之權責及程序員額設置與分配應考量因政策性與業務性因素、員額統籌調配之原則、員額裁減、調整或移撥之時機、機關申請替代役應與本法員額管理規定配合、員額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等。 「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係銓敘部為因應政府改造,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促成人事精簡,統籌規劃組織調整後之員工權益保障而研擬,經提本年四月二十一日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同意在案,依行政院組織調整預定作業期程,應於本年四月底前併「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本方案規定,將放寬特考特用限制,移撥新職應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並放寬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經核定於政府改造組織調整基準日之前一年自願退休、資遣之公務人員,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其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每延後一個月減發十二分之七個月之俸給總額,遞減至一年期滿,不再發給。考試院表示,本方案為適度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並鼓勵員工自願退離,部分措施突破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未來將循修法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統一制定特別法之方式處理,將相關權益保障措施納入規範。必要時,則於該特別法中明定授權條款,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員工權益處理辦法,將有關保障內容納入該辦法規定之,俾相關權益保障措施執行有所依循,銓敘部已就相關重要配合措施釐訂其作業時程表,將由各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執行。 考試院表示,為配合玫府改造,將儘速函復行政院同意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將「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送由行政院併「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