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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五)日審議「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一案。
  考試院表示,「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前經行政院
第二七四九次會議及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五九次會
議決議通過,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因未及
於立法院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十三條規定,本屆會期將不予繼續審議,而需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
  查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事項,原係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
人員退休規則」暨「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為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
七○號解釋及為符合「行政程序法」暨「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交通部爰
將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改以法律規定,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
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要點包括:明定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種類;自請退退
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之條件;明訂依本條例退休之人員,其一次退休金
及月退休金之核發規定。
  考試院並表示,考量本條例僅係將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提昇至法律位階,以符法制化;且郵電事業將民營化,本條例僅為過渡性,
對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衝擊尚小,另建議增訂郵電事業現職交通資位人員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並改適用新退休撫卹制
度,屆時將由行政院及考試院研議規劃,本案將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