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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草案暨總說明,請本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於本(二十五)日院會審議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草案暨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表示,「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草案,係行政院為配合司法院
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將「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提昇為法律位階,前經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五八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於九十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會銜該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
期完成三讀程序,行政院乃重行提案請該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
要點包括:
一、交通事業人員考成之依據及適用對象。
二、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種類、考核項目、考成分數及獎懲標準。
三、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事業機構人員之考成採「存分制」
  及其考核獎懲標準。
四、考成年度內已升資晉級者不再晉級,但專案考成不在此限制。
五、明列平時考核獎懲之種頰及獎懲得相互抵銷。
六、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其考列等第之限制。
七、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過)之獎懲及標準。
八、事業總機關(構)首長之考成,由交通部核定。
九、考成表編報規格及考成執行日期。
十、考成由考成委員會初核,機關(構)首長覆核,對於免職人員應給予陳
  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機關(構)通知。
十一、考成委員會之組織、委員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開會之決議方式。
十二、辦理考成人員應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