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五)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一案,以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考試規則部分: 1參酌公務人員高考二級、高考三級、普考、初等考試及其他特考之體 例,訂定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 2修正本考試有關重度聽障,及中、重度視障報考科別,經用人機關依 據考試類科職缺之工作性質,認定其無勝任能力時,就該類科職缺為 體格檢查不合格。 3明訂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之 計算,修正第七條有關本考試成績計算規定之文字。 4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修正本考試及格人員六年內限制轉調規 定。(二)應考資格表部分: 1本考試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高考二級、高考 三級、普通考試相關規定,設置各等級類料之應考資格。 2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訂本考試依職業管理法律需有 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執業證書始符報考。(三)應試科目表部分: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數,三等考試訂為七科、四等考試訂為六科、五等考 試訂為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