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決定,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等部分條文。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有關以低一等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高一等級考試者之停年限制、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之適用範圍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年限等規定,均業已修正,爰配合修正本四項考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