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五)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配合本(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刪除二條、修正二十四條、新增三條,修正後計三十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規定各機關品德及忠誠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時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機關並應列入紀錄;增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規定試用期間、擬任人員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始自機關送審之日起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