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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研議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有關留用用語,擬建請本院同意予以修正一案


  考試院於本(十八)日院會審議銓敘部研議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有關留用用語,擬建請該院同意予以修正一案。
  考試院表示,依該院第八屆第一七三次會議決議,各機關改制,於制定或修正組織法律時,關於未通過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者之留用問題,考選、銓敘兩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於出(列)席有關審查會議時,對於『留任原職』之用語,應建議改採『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以資明確。其後為應機關業務需要,有關留用人員之調任處理原則,由同意各機關暨其所屬機關間如有職期調任等規定,其留用人員需予調整時,得於同性質機關間調任同職稱同官等且同職務列等職務;繼而得自願調任同性質機關同官等不同職稱之較低職等職務;再而得調任同官等同職務列等不同職稱職務;邇來亦得調任職務列等相當之非主管職務。銓敘部以現行組織法規所定留用用語,與上開留用人員調任處理原則未盡相合,建請將現行組織編制有關「原職稱原官等職務」意涵之用語,修正為「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嗣後各機關組織法規有關留用用語,建請同意修正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至所稱「職務列等相當」之意涵,係指列等上限相同。經考試院院會討論決定同意依銓敘部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