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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八)日院會決定,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
  為因應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地政士法之制定公布,爰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審議委員會」名稱更改為「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以資配合。另依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之心理師法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爰增列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以辦理該類人員全部科目免試案件之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