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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增訂第八條之一修正案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保訓會處務規程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
,其後並未作修正。由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保訓會組織
法業已增訂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及其業務職掌之規定,保訓會為配合上開修
正,乃修正其處務規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明定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分
設二科,分別掌理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之審查擬
議、協調聯繫、追蹤管制、統計分析及宣導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