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增訂第八條之一修正案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保訓會處務規程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其後並未作修正。由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保訓會組織法業已增訂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及其業務職掌之規定,保訓會為配合上開修正,乃修正其處務規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明定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分設二科,分別掌理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之審查擬議、協調聯繫、追蹤管制、統計分析及宣導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