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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試場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四)日通過修正試場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
七條、第十五條條文,以利試場秩序維持,防範舞弊事件。各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收妥書籍文件
  等非考試必須用品。
二、增訂「應考人攜帶非透明鉛筆盒」、或「未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
  試開始前七分鐘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須用品者」、或「每天第一節
  或補考單一科目之應考人遲誤十五分鐘內入場者」,皆扣除該科目成績
  三分至五分,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