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四)日通過修正試場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五條條文,以利試場秩序維持,防範舞弊事件。各條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收妥書籍文件 等非考試必須用品。二、增訂「應考人攜帶非透明鉛筆盒」、或「未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 試開始前七分鐘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須用品者」、或「每天第一節 或補考單一科目之應考人遲誤十五分鐘內入場者」,皆扣除該科目成績 三分至五分,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