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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草案一案暨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四)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
草案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草案係鑑於近年社經環境急速變
遷,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日趨成熟,「公務人員俸給法」除應提供合理、
公平並具激勵效果之俸給規範外,並應循依法行政原則,保障公務人員俸級
之權益,爰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
本法相關之解釋檢討研修本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
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係修正第十五條增列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
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並修正第十九
條有關施行日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