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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銓敘部函陳關於「圖書館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意見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八)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關於「圖書館法」公布
施行後,相關法規適用疑義之處理意見一案。
  考試院表示,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之「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
規定:「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
「圖書館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
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第二項)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
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第三項)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銓敘部
以教育部函轉之國立玉里高級中學等校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生效之組織規
程均依「高級中學法」規定,致生「圖書館法」公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
爰函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法務部及教育部表示意見,並邀請各機關研商後
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考試院。並就「圖書館法」第十條第三項後段「必要時,
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是否包含教師聘兼,請教育部本於「圖
書館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函復略以,「圖書館法」第十條規定係立法院審議
時,強調及尊重專業之精神,採雙軌(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任用)進用之方
式,似未特別考慮聘兼或聘任之區別,如教師具此專業,由其聘兼之亦不違
立法原意之意旨,請考量學校實務現況給予權宜措施。考試院經就全案審議
後決議:
一、各級公立學校(含高級中學)圖書館館長、主任或管理員,經考量學校
  實務現況後,如確有需要,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並請
  教育部於一定時間(一年內)配合修正「圖書館法」第十條規定以資明
  確。
二、請教育部就「圖書館法」第十條所稱「專業知能」訂定具體認定標準。三、各級公立學校應於半年內配合決議(一)前段:「如確有需要,得就具
  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意旨,修正組織規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