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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關於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發病,經直接送醫急救,如經其所住醫院碓認在院已無治癒之可能,而於彌留狀態下,依壽終家宅之地方習俗辦理出院,死於自宅;且其死亡之病因,確與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准予核給因公撫卹之規定,擬於「彌留狀態下」補充增列「因病房難求,基於人道考量並維持生命尊嚴,辦理出院」等文字及補充說明「彌留狀態」之涵意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一)日院會討論銓敘部函陳關於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發
病,經直接送醫急救,如經其所住醫院確認在院已無治癒之可能,而於彌留
狀態下,依壽終家宅之地方習俗辦理出院,死於自宅;且其死亡之病因,確
與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准予核給因公撫卹之規定,擬
於「彌留狀態下」補充增列「因病房難求,基於人道考量並維持生命尊嚴,
辦理出院」等文字及補充說明「彌留狀態」之涵意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建議補充考試院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七
六考台秘議字第一四七二號函規定為:「關於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發病,經
直接送醫急救,如經其所住醫院確認在院已無治癒之可能,而於彌留狀態下
依壽終家宅之地方習俗辦理出院或因病房難求,基於人道考量並維持生命尊嚴,辦理出院,死於自宅;且其死亡之病因,確與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具有
直接因果關係者,准予視同在醫院死亡,給予因公死亡撫卹。」增加「或因
病房難求,基於人道考量並維持生命尊嚴,辦理出院」等文字,並就「彌留
狀態」補充:「所稱彌留狀態為人類瀕臨死亡之臨終狀況,具體表徵包括生
命象徵瀕臨消失、意識深度昏迷、腦死或其他臨終狀況等」。院會經審酌修
正為:「關於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發病,經直接送醫急救,如經其所住醫院
確認在院已無治癒之可能,而於彌留狀態下,依壽終家宅之習俗或基於人道
考量並維持生命尊嚴,辦理出院,死於自宅;且其死亡之病因,確與在辦公
場所猝發疾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准予視同在醫院死亡,給予因公死亡撫卹。」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