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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十四)日院會討論「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銓敘部前曾擬訂「各機關審查公務人員申請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草案,並經考試院准予備查;嗣於八十三年七月修正經提考試院第八屆第一八二次會議決議:「照部擬修正通過。」行政院為達合理管制及促進人事新陳代謝之實際需要,並使審核延長服務案件之標準明確化,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函頒行政院各機關辨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特殊條件」各目規定之審核原則,俾各機關辦理延長服務案件有所準據。茲因「特殊條件」第四目之規定:「其他確屬業務特殊需要且有具體事實,經主管院院長核定者。」無法擬訂具體明確之標準,為避免各機關引用該目規定申請延長服務而引致爭議,人事局爰致函銓敘部建議刪除。經銓敘部審酌,上述第四目規定確實難以訂定明確之認定標準,為避免因該目條件認定困難,影饗各機關辦理延長服務之公平性,而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三項有關延長服務規定之本旨相悖,確有刪除之必要;銓敘部並曾邀請各機關研商,達成共識。考試院院會爰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