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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條文暨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於本(七)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條文暨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於九十年三月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能完成三讀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五屆將不予繼續審議。為期本法草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經銓敘部參考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決議及朝野協商情形,就原草案部分條文酌作修正,並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並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共計五十二條,具有五項特點:一、揭示公務人員協會應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公務人員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目的,開創文官結社新里程;二、賦予公務人員協會法人地位,並與人民團體、工會組織等作明確之區隔;三、會員採自由入會制,符合世界潮流及憲法精神;四、組織模式區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兼顧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行政機關之生態及層級節制之特性;五、組織功能係涵括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等機制,惟禁止罷工及與之相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