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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九十一)年和平紀念日當日放假一日,至該紀念日當週之星期六不再補行上班一案

自「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修正發布以來,對於有關和平紀念日逢星期一至星期五,當日放假一日,並於當週星期六上班一日之規定,迭獲民眾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反映其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之規定相互扞格。為消弭各界對該辦法適法性之疑慮及順應民意,爰將原條文但書之規定修正為「但和平紀念日依二二八事件及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