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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部組織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擬請本院核定為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並由部同日廢止部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暫行編制表及設置要點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一)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銓敘部組織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擬請核定為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並由銓敘部同日廢止部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暫行編制表及設置要點一案。
  考試院表示,「銓敘部組織法」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於本(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明令布,計修正第二條,增設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並增訂第七條之一規定其掌理事項,及配合修正第十一條員額規定,另增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銓敘部爰函請考試院核定施行日期為本年三月一日,考試院將於近日發布上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並由銓敘部配合於同日廢止「銓敘部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設置要點」及「銓敘部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暫行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