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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本院同意會銜函轉監察院會銜發布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四)日院會審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函轉監察院會銜發布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行政院擬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務官,其範圍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以受有俸給者為限。」改採列舉式規定政務官之範圍,爰將本條修正為:「本法所稱之政務官,指政府機關任命並受有俸給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考試院將函轉監察院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