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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議後行政院函送「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一案

考試院今日院會審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一案。
  考試院表示,「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前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在案。本次修正係以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業已刪除考績升等應以連續為要件之規定,其配合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提前退休(職)或資遣之公務人員,於三年內再任時,可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五條第二項有關考績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辦理之規定,另修正第十二條之一,明訂第五條規定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考試院將會同行政院於近日內修正發布。